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32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 |
【发布日期】2005/7/15 | 【生效日期】2007/7/2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62/index.html |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2号(联合公告)
2005-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以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81号予以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经中国与东盟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
附
海关总署 商务部 质检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