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综合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7/28 | 【生效日期】2005/7/28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43/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 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