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7号(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7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5/7/29 | 【生效日期】2005/8/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744/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 第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共计15种,均为鲜(包括冷藏)水果(详见附件1)。 二、海关凭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详见附件2)于2005年8月1日后签发的、能够证明水果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产地证明文件,办理享受零关税水果的征税验放手续。原产于台湾地区水果的原产地标准为在台湾地区完全获得,即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 三、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应符合如下运输要求: (一)直接从台湾本岛、澎湖、金门或马祖运输到大陆关境口岸。 (二)经过香港、澳门或日本石垣岛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 经过上述地点转运到大陆关境口岸的,在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台湾地区签发的,并以台湾地区为启运地的运输单证。 四、企业申报进口享受零关税的台湾地区水果时,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填报“06”,其他具体填制要求,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2. 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大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最惠国税率(%)
对台湾地区的税率(%)
1
08011990
鲜椰子
12
0
2
08029010
鲜槟榔
10
0
3
08043000
鲜菠萝
12
0
4
08045010
鲜番石榴
15
0
5
08045020
鲜芒果
15
0
6
08054000
鲜柚
12
0
7
08072000
木瓜
25
0
8
08093000
桃
10
0
9
08094000
梅
10
0
10
08109050
番荔枝
20
0
11
08109060
杨桃
20
0
12
08109070
莲雾
20
0
13
08109090
枣
20
0
14
08109090
柿子
20
0
15
08109090
枇杷
20
0
附件2 海关总署认可的台湾地区签发水果产地证明文件的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第一批) 1.台湾省商业会 2.台北市商业会 3.台北县商业会 4.台中市商业会 5.台中县商业会 6.彰化县商业会 7.台南市商业会 8.高雄市商业会 9.高雄县商业会 10.屏东县商业会 11.金门县商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