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原产地标准修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3/28 【生效日期】2007/4/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61505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60/index.html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经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同意,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7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香港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澳门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