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原产地标准修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3/28 | 【生效日期】2007/4/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61505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60/index.html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经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同意,现将《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7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中“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的原产地标准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香港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项下“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内地税号09012100)原产地标准修改为: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澳门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
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