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24 【生效日期】2008/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96782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90/index.html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 ,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