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3/4 【生效日期】2008/3/5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66/index.html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