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3/4 | 【生效日期】2008/3/5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66/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
2008
年
3
月
5
日起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