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4/18 | 【生效日期】2008/4/18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108084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57/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