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5/22 【生效日期】2008/5/23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113407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10/index.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6年10月13日起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经调查机关确认,决定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8年5月23日起 ,对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39号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