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5/30 【生效日期】2008/5/3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114871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13/index.html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 2008 年 7 月 1 日起 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