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123号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8﹞1123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8/12/15 | 【生效日期】2008/12/15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85/index.html |
为进一步做好《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加强1,2-二氯乙烷进出口监管,现公告如下: 一、鉴于1,2-二氯乙烷在我国只用作化工原料,从2009年1月1日起,将1,2-二氯乙烷进出口主管部门由农业部调整为环境保护部。 二、2009年1月1日起,进口或出口1,2-二氯乙烷,应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应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已在农业部办理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农业部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