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20号(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09〕12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9/12/31 | 【生效日期】2010/1/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关于公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955/index.html |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