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74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12/31 | 【生效日期】2014/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有效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20/index.html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