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总署公告〔2015〕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2/27 | 【生效日期】2015/2/27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91/index.html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5月1日)。 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