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公告〔2015〕11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5/4/7 | 【生效日期】2015/5/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199/index.html |
为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进出口环境,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等三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关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