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 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来自: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t20180626_2939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