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1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公告〔2022〕6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2/7/15 | 【生效日期】2022/7/15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473649/index.html |
为加强海关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现将进出口货物税款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制发税款缴纳通知并通过“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平台推送至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税款;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依法缴纳税款。未在上述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纳税义务人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其“填发日期”为海关税款缴纳通知制发之日。
四、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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