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公告〔2017〕39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8/31 | 【生效日期】2017/9/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2928/index.html |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