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7〕5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0/24 【生效日期】2017/10/24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8956/index.html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