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公告〔2017〕51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10/24 | 【生效日期】2017/10/24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8956/index.html |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