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联合公告〔2017〕93 号 |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7/10/30 | 【生效日期】2017/11/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9650/index.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