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联合公告〔2017〕93 号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0/30 【生效日期】2017/11/1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9650/index.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