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公告〔2018〕10 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8/1/16 | 【生效日期】2018/1/19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20750/index.html |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