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联合公告〔2018〕24 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5/11 | 【生效日期】2018/5/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61466/index.html |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