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8〕68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6/26 【生效日期】2018/7/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06312/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8年第68号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附件1   海 关 保 税 核 查 工 作 记 录    被核查人情况 名称(仓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 查 情 况 核查时间 核查地点 核查项目: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核查内容: 核查关员签名: 年    月    日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记录一式三份,海关留存两份,被核查人留存一份。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填表说明:   1.核查时间:核查的起止日期。   2.核查地点:核查的具体地址。   3.核查项目:核查的主要目标或者原因。   4.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被核查人提供的数据、报表、账簿、单证等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包括电子资料)。   5.核查内容:核查的过程、核查的结果等情况。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保 税 核 查 处 理 通 知 书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      日内限期改正:   □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