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9号(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公告〔2018〕89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7/11 | 【生效日期】2018/8/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930337/index.html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
二、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三、企业报关时应填写电子底账数据号,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