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2号(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公告〔2018〕122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9/29 | 【生效日期】2018/10/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034006/index.html |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