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公告〔2018〕134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10/19 | 【生效日期】2018/10/19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047799/index.html |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四、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五、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