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1号(关于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15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8/10/29 【生效日期】2018/1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069359/index.html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口审批单》)和《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出口审批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共同对民用爆炸物品启动《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并实时将《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以及目录中尚未列明的海关商品编号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或者因海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需要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海关总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