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公告〔2018〕168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8/11/14 | 【生效日期】0001/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27038/index.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