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钢坯管理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1/7/31 | 【生效日期】2001/7/3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49/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第10号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7月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对7月30日起(含当日)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二、对7月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证明的,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否则,作退运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的钢坯。 本公告自2001年7月30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00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