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关于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7/19 | 【生效日期】2002/7/19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失效。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19/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
7
月
18
日
,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
2002
年
7
月
20
日
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