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2002年第3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2/9/30 | 【生效日期】2002/9/30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21/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