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关于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6/4 | 【生效日期】2003/6/4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47/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对进口铂金及其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税号范围是71101100、71101910、71101990。
二、进口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由在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税号范围是71131991、71131999,海关执行时应该按归类原则包括所有铂、铱、锇、钯、铑、钌含量在2%以上的铂族贵金属首饰。
三、5月1日后进口铂金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铂金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