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关于对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完税价格估价)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2/3 【生效日期】2003/12/3
【效  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17号关于废止2003年第66、67号公告的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90/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66号 为规范进口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载有软件的介质(以下简称介质)的海关估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海关对介质的估价规定公告如下: 一、海关按《办法》审查确定介质的完税价格时,如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所载软件的价值不予计入。 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进口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也适用前款规定。 二、海关审定介质完税价格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按《办法》审查确定。 三、本公告所指的介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85.24项下的商品。 四、本公告所指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用于数据处理设备的程序和文档,不包括美术、摄影、声像、录像、影视、游戏等电子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五、本公告自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