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关于变更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监管条件)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3/12/22 | 【生效日期】2004/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82/index.html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海 关 总 署
公告
〔2003〕第 19 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