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有关事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2003/12/29 | 【生效日期】2003/12/29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03/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正式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 年1月1 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