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2/25 【生效日期】2004/2/2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19/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4 年 2 月 12 日起 ,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