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其他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2/25 | 【生效日期】2004/2/25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19/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4
年
2
月
12
日起
,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