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关于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6/29 【生效日期】2004/6/2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95/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第23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