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4/8/27 | 【生效日期】2004/9/1 |
【效 力】失效 | |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52/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