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关于正式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2004/12/15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664/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在内地、香港统一试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的试用,对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经贸往来,加强两地海关的执法互助起到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经过一年试用过渡,并在广泛征求运输业界、现场海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对两地陆路货运车辆启用修订完善后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见附件1)进行申报。 二、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对两地陆路货运空车启用一式两联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见附件2)进行申报。 三、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可获取运输车辆的车牌、车架和集装箱号码等申报信息,进出境运输车辆的拖头、拖架和集装箱不需要“捆绑”运输。 四、考虑到部分运输企业仍剩有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为避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决定将2004年试用版《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延长使用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逾期不再准予使用。 五、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对来往内地与香港之间货运车辆(含空车),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载货清单》进行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 空车专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3.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