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4/12 【生效日期】2005/4/1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9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2000 年 12 月 18 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 2000 年 4 月 13 日 开始,征税时间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审查(详见附件1)。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复审立案后调查期间内,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05 年 4 月 13 日起 ,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继续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不包括在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内: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 0.32 毫米 × 110 毫米 、 0.32 毫米 × 120 毫米 、 0.15 毫米 × 10 毫米 、 0.40 毫米 × 110 毫米 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 0.0076 毫米 ;宽度22.2± 0.030 毫米 ;不直度在 1200 毫米 长度内,小于 3.175 毫米 ;每卷重量17- 30 千克 ,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 0.5 毫米 ;日本钢号SUS430 NO.4,规格 0.6 毫米 ;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 0.4 毫米 、 0.8 毫米 、 1.0 毫米 。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 409L )、SUS436,规格为 0.4 毫米 、 0.5 毫米 、 0.6 毫米 、 0.7 毫米 、 0.9 毫米 、 1.0 毫米 、 1.1 毫米 、 1.4 毫米 、 1.5 毫米 、 1.8 毫米 、 2 毫米 、 2.5 毫米 。 凡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商务部认定,海关凭商务部认定证明不征收反倾销税。 三、凡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韩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韩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对于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出口商,海关继续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中有关价格承诺协议的规定。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5号公告(略)       2.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