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号(关于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国家濒危办、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号 【发文机关】国家濒危办、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4/20 【生效日期】2005/6/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2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5年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有效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现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下称《物种证明》)并将有关问题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和《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同时废止。     2005年6月1日前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物种证明》须按本公告规定到国家濒管办指定办事处换领。2005年6月1日起,海关凭新版《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