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5/19 【生效日期】2005/6/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63/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 2005年 6月 1日 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