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联合公告2006年第2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国家质验检总局
【发布日期】2006/1/28 【生效日期】2006/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关于调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废止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05/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将《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凡进口《目录》管理的商品,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进口许可手续,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1 2844100000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 克 2 2844200000 U235浓缩铀,坏及其化合物 克 3 2844300000 U235贫化铀,牡及它们的化合物 克 4 2844401010 镭-226及其化合物 克 5 2844401090 其他镭及镭盐 克 6 2844402000 放射性钻及放射性钻盐 克 7 2844409010 铀-233及其化合物 克 8 2844409090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克 注:2844401010、2844401090、2844402000、2844409090第二计量单位为“贝可”,凡进口上述商品,须按“克”和“贝可”同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