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6年第23号(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6年第23号 【发文机关】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2/20 【生效日期】2006/8/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406/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关总署 公  告 2006年第23号 《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8 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     根据我国载客汽车行业总体特点,M2、M3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但底盘生产企业不作为召回责任的主体。     M2、M3载客汽车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6年3月1日开始,2006年8月15日结束,信息备案相关要求参见《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和汽车召回信息的相关说明(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汽车召回信息备案的相关说明     1. M2、M3类载客汽车制造商应尽快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以便实施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     2. M2、M3类载客汽车制造商应提交底盘技术参数及底盘生产企业信息,并将“每台车辆的VIN”与该车所装备底盘的VIN号一同提交;   3. 车辆识别信息和车辆技术资料中描述的车辆型号应包括: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商标、中文车型名称和车型商业名称,并说明该车型生产和销售的起止时间;   4. 车辆技术资料应说明相关系统及其子系统的型式及结构、工作示意图及元件布置图等;   5. 载客汽车底盘生产企业将所生产底盘产品的识别信息、车辆技术资料、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及车主信息按《规定》和《关于报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相关备案信息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271号)文件的要求备案。其中,车主信息为使用该底盘客车整车制造商或其他用户;         6. 备案信息原则上应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交,特别情况下经许可采用书面材料;         7. 信息备案工作的联系方式调整如下:     传真:010-65527365     邮件:开设专用的信息备案邮箱:beian@qiche365.org.cn,原 haohui@qiche365.org.cn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