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关于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综合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6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9/29 | 【生效日期】2006/10/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35289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08/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智利的7391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进口货物实施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按照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达成的一致意见,对2006年8月1日后,已从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已在中国海关监管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海关可凭进口经营单位提交的智利签证机构在2006年10月1日起4个月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对进口货物按照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三、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智利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69号公告的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