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关于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6/10/27 | 【生效日期】2006/10/27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37235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14/index.html |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