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6/5 | 【生效日期】2007/6/15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341/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2007年 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