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关于执行《中巴自贸协定》)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34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6/29 | 【生效日期】2007/7/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70917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78/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从巴基斯坦进口及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巴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关税优惠。
现将《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予以公告。
附件:1.《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