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9/4 【生效日期】2007/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79632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984/index.html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