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2008/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91259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502/index.html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