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8/1/1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说明】93940 | |
【来 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7475/index.html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